與我國類似,日本也有外觀設計專利制度(日本語成為“意匠”)。
申請
取得意匠權(外觀設計專利權),必須根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的樣式文本,填寫有關創(chuàng)作內容后予以提交。
方式審查
特許廳對提交后的申請文本,對其是否符合法律所規(guī)定的樣式文本進行審查。
審查(也稱實體審查)
在意匠(外觀設計專利)登記時,要看是否滿足法律規(guī)定的必要條件,審查官對是否滿足必要條件進行審查。
(1)內容上的必要條件有以下幾點。
-
具有外觀設計(指物品的形狀、圖案、色彩或是他們的組合,通過視覺能引起美感) 。
-
該外觀設計在工業(yè)上能夠利用。
-
該外觀設計是未曾有的新的形狀、模樣、色彩或是他們的組合。
-
該外觀設計不為容易創(chuàng)作。
(2)除以上之外,還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等其他必要條件。
審查官在判斷該外觀設計沒有達到這些必要條件時,將發(fā)送拒絕理由通知書。
登錄(登記)查定
審查官在判斷該外觀設計達到這些必要條件時,將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。
設定登錄(登記)
授權決定發(fā)送后,繳納登記費后,外觀設計專利權將被予以登記。
發(fā)行公報
為將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權登記之事告知一般公眾而發(fā)行記載有權利內容的公報。
無效審判請求(無效宣告請求)
外觀設計專利權既使被授權登記后,也仍存在請求「無效審判」(無效宣告)、爭辯權利有效性的程序。審理由3名審判官進行。
拒絕查定
「審查」的項目中記載的必要條件未被滿足時,申請將被駁回。
拒絕查定不服審判請求(復審請求)
對審查官作出的駁回決定的判斷不服時,可以請求組成合議廷由審判官再次審理。
審決(復審決定)
由審判官組成的合議廷作出的決定稱為審決。對審決有不服時,可向東京高等裁判所、以及最高裁判所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