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1982年公布《商標法》伊始,即規(guī)則工商行政辦理部分對商標施行會集注冊、分級辦理的準則。
1 商標局
國家工商行政辦理局部屬的商標局會集承受全國的商標注冊,一起擔任商標辦理工作。國家商標局的主管事項首要有:商標注冊、變更、續(xù)展、補正、刊出、吊銷、轉讓掛號、答應合同存案等;商標貳言裁決;查處商標侵權行為;確定和維護馳名商標;負者商標世界注冊等事宜。
2 商標評定委員會
國家工商行政辦理局下設商標評定委員會,首要職責是處理商標爭議事宜,詳細受理四種案子: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懇求決議懇求復審的案子;不服商標局貳言裁決懇求復審;對已注冊商標懇求裁決吊銷;不服商標局吊銷注冊商標的決議懇求復審。另外,依據(jù)《商標法施行法令》第五條的規(guī)則,商標評定委員會能夠依法確定和維護馳名商標。
3 當?shù)馗骷壒ど绦姓k理局
各省、市、縣級工商行政辦理局分級辦理各自轄區(qū)內的商標辦理工作。當?shù)毓ど叹质滓獡无k理本轄區(qū)內商標日常使用情況,一起監(jiān)督商品質量。
除工商局體系擔任商標辦理工作外,各級海關部分擔任商標的邊境維護;各級法院也經(jīng)過審理商標相關案子行使其商標司法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