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(fā)明專利INVENTION申請途徑1.pct途徑;2.巴黎公約途徑;3.直接在歐洲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; 授權條件歐洲專利申請必須滿足新穎性、創(chuàng)造性和實用性等條件,才能獲得最終授權。審查時間2-3年左右保護期20年 所需文件1)申請文件:包括說明書、權利要求書、說明書附圖、摘要、摘要附圖;2)申請信息:申請人及發(fā)明人中英文名稱/姓名、地址及郵編,申請國家,聯(lián)系人等;3)如果要求優(yōu)先權,還需提供在先申
1.pct途徑;
2.巴黎公約途徑;
3.直接在歐洲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;
歐洲專利申請必須滿足新穎性、創(chuàng)造性和實用性等條件,才能獲得最終授權。
1)申請文件:包括說明書、權利要求書、說明書附圖、摘要、摘要附圖;
2)申請信息:申請人及發(fā)明人中英文名稱/姓名、地址及郵編,申請國家,聯(lián)系人等;
3)如果要求優(yōu)先權,還需提供在先申請的優(yōu)先權證明文件。
1、提出申請
申請人選擇以英語、法語和德語這 3種官方語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請。一般我國申請人多選擇英文提出申請。
2、檢索請求及歐洲專利局檢索
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及繳納檢索費。歐洲專利局通常對與申請的專利性有關的現(xiàn)有技術文件進行檢索,并把檢索結果通知歐洲專利代理機構。當申請人接到此檢索報告時,通常需要根據(jù)檢索結果來評估其發(fā)明的專利性和獲得授權的可能。
3、公布專利申請
對于通過《巴黎公約》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,EPO將于自優(yōu)先權日起18個月屆滿時公布專利申請。
對于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,如果PCT公開的語言不屬于EPO規(guī)定的官方語言,則該申請將以所提交的歐洲專利申請的語言公開。如果PCT公開的語言已屬于EPO規(guī)定的官方語言,則該申請不需重復公開。
4、提出實質審查請求
對于通過《巴黎公約》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,申請人應在EPO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,同時需從EPC締約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,并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。
對于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,申請人應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,同時需從EPC締約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,并繳納審查費和指定費。2009年4月1日以前提交的申請,如果繳納7份指定費,EPC的全部締約國都可被指定;2009年4月1日以后提交的申請,一次性繳納500歐元,即可指定全部締約國。但延伸國的指定費需單獨交納。
5、實質性審查及駁回
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后,該歐洲專利申請進入實審程序,申請人通常在提出實審后1-3年內收到EPO的審查意見。對于每一份申請文件,實質審查部門中相關領域的審查員將組成三人審查小組,該小組由第一審查員、第二審查員和組長組成。
在答復審查意見時,通常是根據(jù)審查員的意見進行辯駁或修改申請文件,但當答復無法駁回反對意見時,申請人會被給予機會參加在EPO舉行的“口審程序”,申請人可以親自向歐專局處理本案的3名成員陳述意見。當申請在口審階段被駁回,申請人還有權利向EPO的上訴委員會進行上訴。
6、授權、異議
當審查通過后,EPO將發(fā)出授權通知。申請人選擇同意授權文本并允許本申請進入授權程序,或對文本或權利要求做一定的修改,同時付授權費并遞交權利要求的其他兩個語種的翻譯譯文。另外,需查詢是否已經(jīng)提交優(yōu)先權證明文件的譯文。上述工作完成后,歐洲專利被正式授權并發(fā)出授權證書。
授權決定做出后,異議期為自授權公告日起9個月。在歐洲專利被授權后,除專利權人以外的任何人可提出異議。
在歐洲專利申請程序中,申請人可對受理處、審查部、異議部或法律部所作出的決定提出上訴。此外,在歐洲專利的授權公告日起9個月后,由生效國的專利局自行處理無效請求。
7、在歐洲成員國生效
一般在收到授權通知后,申請人就必須決定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,通知歐洲專利局(EPO)該專利在哪些國家生效。在確定生效國后,根據(jù)各生效國的規(guī)定,除了向生效國繳納規(guī)費外,還要將此項歐洲專利的說明書或權利要求書翻譯成該國的語言,并提交給該生效國登記,以便此項歐洲專利在該國生效。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并在各國生效。如果申請人未在期限內提交譯文,則喪失在該國的專利權。
8、維持
完成在不同國家生效的工作后,申請人則擁有不同國家的專利,他們相互獨立,每一項都需要繳納年費。
歐洲專利局(EPO)是地區(qū)性專利組織,依歐洲專利公約成立。根據(jù)歐洲專利公約,在歐洲申請專利只需要通過一個單一程序、一種語言(法語、德語或英語)、一次申請即可,一旦該申請被授予專利權,即可在所有指定國生效,與各指定國依照本國專利法授權的專利具有同等效力。歐洲專利的有效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。EPO僅負責歐洲專利的審查、授權和異議,對于歐洲專利的維持、行使、保護,以及他人請求宣告歐洲專利無效,均由各指定國依照本國專利法進行。截至2009年8月,歐洲專利條約締約國有34個國家及4個延伸國。